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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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1月16日,中建投信托发布信托行业首个“家庭服务信托白皮书”,白皮书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家庭分类标准、新时代家庭财富管理、家庭服务信托客群画像、业务场景和应用模式、运营体系和系统建设以及行业探索、机遇与挑战等。家庭服务信托白皮书的推出,旨在总结展业经验,共享研究成果,助力行业更好地开展家庭服务信托业务,共同探索构建中国家庭财富管理新生态。
近期,根据招商银行私人银行等联合发布的《2023中国高净值人士慈善调研报告》调研数据显示:80.5%的受访对象参与过慈善活动,对于还未参与过慈善活动的受访对象,15.4%表示未来会增加慈善投入。将信托工具引入公益慈善,信托的隔离效果、慈善的精神力量得以充分彰显。慈善信托可衍生成为家族财富、文化、精神持续成长的内生源泉。
近期,新财道家族研究院联合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2023年度中国信托业分析报告》,报告指出在新三分类政策引导下,信托公司加快转型,回归本源业务,有25家信托公司进军家庭服务信托,年内新增慈善信托备案规模达12.77亿元,较2022年增加1.37亿元。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离婚诉讼中能否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在理论与实务中素有分歧,其规范基础与适用要件有待明晰。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之规定与离婚财产分配制度之规定共同为离婚诉讼中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提供了制度空间。确定离婚诉讼中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之适用要件,需综合考虑物尽其用原则、居住权制度及不同离婚财产分配制度之立法目的。
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和通过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设立居住权在客体范围上有所区别。分别以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为依据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时,所设居住权之时间限度亦有区别。同时,原则上只有形成判决才能设立居住权,这决定了只有以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规范依据时才可通过裁判在非夫妻共有房屋之上设立居住权。
外籍个人免税福利需关注合规优化。目前个税法及相关政策均未对外籍个人的每项免税津补贴项目设置金额标准,因此公司需要依照个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则,制定符合自身企业情况的外籍免税福利指引和流程,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比如明确免税津补贴项目和合理金额的统筹管理办法、凭证要求、支付方式及时间安排和年度调整的机制等。同时,公司应辅以充分的员工沟通、调动企业内部财务/人事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免税福利的税务备案(如需),从而整体提升公司和外籍员工的个税合规程度。
股权激励和年终奖收入的申报难点。近年来,税务机关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也强化了股权激励的备案要求。根据法规要求,企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时应就整个计划的方案内容向税务局进行备案,并在相关施权、行权或者解禁的时点进行后续备案以及信息披露。备案程序的严格执行,也意味着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以及参与人员的情况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的披露。企业需要进一步审阅自身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税务处理。
大多数信托公司并未限制美籍子女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但信托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涉及税务申报及缴税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按照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税务居民在全球获得的收入,需按照美国税法规定被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因此,即便美籍受益人通过境内家族信托中的境内银行账户获得信托利益,若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上述获得的信托利益很有可能承担美国纳税义务(通常主要为高达37%的联邦个人所得税、40%的遗产税/赠与税),据此,如果境内家族信托需设置美籍受益人,可使用目前市场上流传较多的架构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外籍赠与人信托)达到美国税务筹划效果。虽然FGT可以从美国税务角度达到税务筹划效果,但是美籍受益人还是需要在美国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此外,FGT最大的难点其实是在委托人去世之后,FGT又成为了FNGT,也就是非美税务居民离世之后,信托又回到了美国税务居民的控制之。因此,委托人离世之后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终止FGT,分配信托财产。第二,FGT转变成FNGT。第三,成立新FGT。由另外一位非美税务居民设立FGT,受益人为美国税务居民。
总之,家族财富保全架构设计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没有一劳永逸的架构,信托架构的设立只是开始。家族的需求各不相同,税务规划不应凌驾于传承需求之上,而是在满足传承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进行最优税务安排。
近些年来,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国际化战略,具体而言有以下4个关键考虑因素。
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无论是独立的家族办公室、企业家自主孵化的机构还是专业服务团队,都需要在大合规和大变局的背景下思考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本文作者分享如下内:
第一,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差异已然弱化。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对股权(份)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由此非上市股份公司则也可以融入“人合性”。再有,从股东人数下限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曾经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既往《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两人。另外,根据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设定条件,即对最低持股比例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如此条件。综上,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显然不必拘泥于既往公司法理和法条的约束,可以在组织形式选择方面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第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新《公司法》规定了“类别股”。新《公司法》中类别股制度的创设,实际上更多的是对此前实践经验的一个小结。正如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中指出的,类别股制度是“为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对已有较多实践的类别股作出规定,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因此,尽管从条文角度看,类别股制度较此前实践并无重大突破,但投资者需求和商事实践可以推动类别股制度更为广泛的适用。
第三,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并且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贯穿公司成立至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修法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职业经理人资源是家族企业传承的重要资源,对职业经理人法定义务的加强有助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和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家族成员担任高管需更加谨慎,履职不当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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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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